买车时反复强调“终身质保”,等到仪表盘出故障要维修了,才被告知因为没在店里做保养,终身质保已经失效。10月31日,一位领克03车主投诉称,这个条件他此前从未听说过。

据车主陈述,这辆车自购买起小问题不断:车窗升降异常、喇叭偶发不响、副驾驶未系安全带不提示、刹车抖动、仪表台异响、后视镜风噪,多数在购车三年内就已出现。如今仪表盘偶发不亮、花屏,维修成本较高,售后才提出终身质保与保养挂钩,而他的车近三年是在外部门店做的保养。

终身质保附条件本身并不违法,但条件必须事先明确告知。若销售环节只讲“终身”,不讲“必须在授权渠道保养”,把限制条款藏在厚厚的协议里不作提示,就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忽视。更何况,仪表盘故障与保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技术说明,不能一句“脱保”就全部推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车主可以要求经销商出示当初签署的质保协议原文,核对限制条款是否作了明确提示。

值得玩味的是,车主此前的事故维修都在该店完成,唯独常规保养去了外部门店。售后用保养记录一刀切,容易把长期客户推得更远。对车主而言,签质保协议时把“限制条件”逐条问清楚、留一份书面材料,是避免日后被“追溯失效”的最有效办法。

(信息来源:车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