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刘大伯与朋友在饭店聚餐饮酒,结束时已近晚上11点。他因醉酒从饭店二楼楼梯口摔落到转角平台,颅脑损伤继发脑积水,遗留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同时伴随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四级伤残。他和家人要求饭店赔偿,协商未果后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责,但刘大伯醉酒失足应负主要责任,判饭店承担20%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7万余元。饭店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的关键在监控。视频显示,刘大伯跟随两名同伴下楼,左手紧握楼梯左侧扶手,左脚先踏在第一级台阶、右脚还搁在上层地面时身体轻微晃动,这个姿势保持约3秒后完全失去平衡前倾跌落。全程跟随的同伴没有搀扶或拉拽动作,现场照明良好,楼梯转角平台地面还贴有明显的脚丫形状警示标志。

上海一中院据此认定:刘大伯不是被障碍物绊倒,也不是滑倒,而是醉酒后身体协调性和平衡感下降自行跌落,饭店对此没有过错。法院同时指出,不同个体对酒精的代谢和耐受差异很大,客观上难以准确预测,也不宜苛求经营者对饮酒后尚能走动、又有成年同伴相随的顾客提供全程陪护。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这个判决把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说清楚了:它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不是无限兜底,过错才是担责前提。对经营者来说,照明、防滑、设施牢固、风险区域警示,这些做到位就是尽责;对消费者来说,醉酒之后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饮酒量力而行,才是对自己最有效的保护。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202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