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的时候什么都好说,理赔的时候什么都难办——这句调侃在很多财产保险纠纷里,成了现实。
上海金融法院日前发布的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用一组数据揭开了财产保险理赔难的冰山一角:2018年至2025年,该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收案量累计达1952件,总体呈平缓上升态势。更值得关注的是,在保险公司提起的上诉案件中,最终败诉率高达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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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打上二审的案件,最终都以保险公司败诉收场。
保险公司爱上诉,调撤意愿低,消费者诉累加重
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收案量从32件增长至346件,8年间增长了10倍。纠纷涉及的险种以财产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传统险种为主,其中财产损失险纠纷占比达45.59%。
值得注意的是,纠纷数量的上升与财险公司“爱上诉且调撤意愿低”密切相关。在1198件非代位求偿权纠纷上诉案件中,保险公司提起的上诉占比达65.86%,而调解撤诉率仅15.08%。除去调撤案件,由法院判决的二审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败诉率高达91.94%。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绝大多数最终都以失败告终。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大大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诉累——消费者为了拿到应得的理赔款,不得不在官司里反复折腾。
电子保单成新争议点:保险公司有没有说清楚?
随着保险业数字化转型加速,线上保险纠纷数量也相应增多。报告显示,采用电子投保模式的涉诉案件约占三成,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保险公司是否充分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消费者在手机上点几下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有没有用足够清晰、醒目的方式告诉消费者“哪些情况不赔”?如果只是藏在冗长的电子条款里,算不算尽到了告知义务?
报告指出,当前互联网保险的提示说明义务规则仍较为模糊,需要进一步规范。
三大类争议点:从投保到理赔,处处是坑
报告梳理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三大类争议点:
第一类是保险合意争议,主要围绕投保环节。常见问题包括:保险公司未依法交付保险条款、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推介的险种与消费者需求不匹配、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信息等。
第二类是保险理赔争议,这是消费者感受最直接的环节。争议焦点包括:定损标准意见不一、保险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却直接拒赔、投保人未履行动态申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配合定损等。
第三类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争议,主要围绕保险公司理赔后向责任方追偿的环节。
法院提示:这些“坑”消费者要当心
针对上述风险,报告对消费者提出了明确提示:
首先,保险公司对歧义格式条款要承担不利解释后果。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条款写得模棱两可,法院会倾向于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其次,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不能把免责条款藏在角落里,必须用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第三,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可能导致无法获赔。消费者在投保时也要如实提供信息,否则可能影响后续理赔。
第四,保险公司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将丧失拒赔权。这意味着,如果保险公司明知消费者有问题却不及时处理,等到出险时再拒赔,法院可能不支持。
第五,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也存在无法获赔的风险。比如,家用车改成网约车后未通知保险公司,出险时可能被拒赔。
六大主体各负其责:行业协会、监管部门要动真格
报告分别对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互联网保险平台、行业协会、监管机构六大主体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对保险行业协会,报告建议促进保险公司细化服务标准,纠正投保误导和理赔难问题;定期评估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发布行业报告,公开评价结果;推动保险公司修订存在较大争议的条款,减少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误解。
对监管部门,报告建议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和问责机制;加强保险营销人员监管,让不符合资质或有“劣迹”的营销人员及时退出;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对噱头炒作、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产品坚决清除;推进“投诉+调解+裁决”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
财产保险理赔难,不是一天两天的问题。这份报告用数据和案例告诉我们:很多时候不是消费者无理取闹,而是保险公司在投保环节没说清楚、在理赔环节设置障碍、在诉讼环节硬扛到底。希望这份报告能成为一剂药方,让“买保险容易理赔难”不再成为消费者的心病。
来源 | 315诚搜网
审核 | 冰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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