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举报人信息 · 店铺名称:著珍堂亳州专卖店(快手平台) ·快手店铺ID:330915762 · 销售主体:亳州市著珍堂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EKA2WY2B 法定代表人:唐金广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薛阁魏武大道东工业路南68号 · 包装标示企业:亳州支珍堂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D56WGR8A 法定代表人:于艳玲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工业路路南二期0栋22号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标示企业:安徽博瑞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许可证编号:SC11434160335028 住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银谷路1169号1号楼 二、事实与理由 · 举报人购买情况:于2026年4月1日通过快手商家著珍堂亳州专卖店购买了六宝通脉粉。 · 产品实物:包含独立包装的西洋参粉、丹参粉、川芎粉、三七粉、血塞通粉、葛根粉,并附带说明书要求“六种中药材混合一起搅拌均匀食用” · 包装标注:“初级农产品”“代客磨粉”;标签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34160335028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1. 在普通食品/初级农产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1)涉案成分的法律定性 三七属于药品(可用于保健食品),不在药食同源目录 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 丹参属于药品(可用于保健食品),不在药食同源目录 同上 川芎属于药品(可用于保健食品),不在药食同源目录 同上 血塞通属于药品(三七总皂苷,国药准字号处方药), 国家药监局药品批准信息 (2)产品实质为预包装食品,非初级农产品 涉案产品将多种中药材粉末独立包装,并附说明书要求混合食用,已构成预包装食品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初级农产品”名义销售,属于典型的规避监管行为。 (3)血塞通为处方药,严禁添加 血塞通(三七总皂苷)为国药准字号处方药(如国药准字Z20093021),用于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将处方药成分添加至普通食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 结论:被举报人将三七、丹参、川芎、血塞通等药品成分加入普通食品(或以初级农产品名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构成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 2. 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标签信息虚假,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产品包装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SC11434160335028 属于“安徽博瑞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经查询该许可证的许可明细,其获证分类为:饮料、方便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不包含任何“粉”类产品(如三七粉、丹参粉、川芎粉、血塞通粉等)。 · 实际包装商“亳州支珍堂药业有限公司”为药品批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D56WGR8A),经查询其经营范围不包含食品生产,亦无食品生产许可证。 · 销售方“亳州市著珍堂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5月13日,注册资本10万元,国标行业为“其他未列明批发业”,无任何食品生产资质。 综上,被举报人擅自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且标注的许可证范围与实际产品严重不符,构成标签虚假标注和冒用生产许可证。 3. 未依法标注禁忌人群及风险提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 产品背面虽有小字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孕妇、对本品过敏者不宜食用”,但未醒目提示。 · 更严重的是,丹参、三七均具有抗凝血作用,与阿司匹林、华法林等抗凝药物同用会显著增加出血风险。孕妇禁用。产品未标注上述药物相互作用风险及孕妇禁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依据GB 7718,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并标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相关信息。被举报人未尽到提示义务。 4. 利用“代客磨粉”规避监管,实质为预包装食品生产 · 产品包装明确标注“代客磨粉”,试图以“加工服务”名义逃避食品生产许可要求。 · 但产品以独立小包装形式出售,不同药材粉末分别包装并组合销售,且附统一说明书要求混合食用,完全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特征。 ·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仅销售初级农产品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涉案产品已超出初级农产品范畴。被举报人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社会危害巨大,存在安全隐患 ·该产品单价198元,共售出151单,销售额近3万元·该产品已售出151件,按每件100g计算,已流入市场约15.1公斤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丹参、三七具有抗凝血作用,长期服用存在健康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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