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快手商家“白鹭为往圣继绝学”(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润锦佳食品铺(个体工商户))涉嫌伪造许可证、虚假宣传、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等严重违法行为 被举报方信息 销售方(快手店铺经营者) · 企业名称: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润锦佳食品铺(个体工商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9030MAK2YBQX6R · 经营者: 孙梦楠 ·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三坪农场瑞坪街91号二层3102号 · 经营平台: 快手 · 店铺名称: 白鹭为往圣继绝学 · 快手账号/ID: 4751925553 · 企业名称: 亳州市紫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SC10734160209426 · 住所/生产地址: 安徽省亳州市谯东镇车埠口行政村后竹园村 · 法定代表人: 张亚军 · 实际发货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药材市场(具体:关六街道螺蛳湾药材市场) · 实际生产/销售窝点: 昆明螺蛳湾药材市场内 事实理由 举报人于2026年4月1日在快手平台“白鹭为往圣继绝学”店铺购买了商品“五宝粉”,订单号:2609101684778210。收货后发现以下严重违法问题。 具体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一:以“初级农产品”名义销售不得作为食用农产品的物品 · 产品实物包装标注为“初级农产品”,配料中含有三七、丹参。 ·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三七、丹参均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答复明确: “三七、西洋参、丹参三种药材……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也不能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制作成食品经营。” 违反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 违法事实二:普通食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店铺客服明确指导:“活血化瘀,预防心脑血管堵塞”。 · 商品宣传及使用指导中反复出现医疗功效暗示。 违反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禁止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违法事实三: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厂名厂址 · 快手商品链接“商品参数”中明确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34160209426,持证方为“亳州市紫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然而,产品实物包装却标注为“初级农产品”,未按预包装食品要求标注生产者、许可证号等信息。 · 快递单显示实际发货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发货人为“白鹭”,与持证方安徽亳州相距约2000公里,证明该产品并非由紫迪公司生产,该SC编号系冒用。 违反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不得转让、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标签不得虚假)。 违法事实四:实际生产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无证生产) · 产品从云南昆明螺蛳湾药材市场发货,实际生产加工地点在昆明。 · 经查询,发货方“白鹭”及该地址并未取得任何食品生产许可证。 · 该产品生产加工行为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违反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违法事实六:规模化违法经营,社会危害性较大 · 快手平台页面显示该商品已售210单,按每单195元计算,累计销售额约40,950元。 · 这意味着至少有210名消费者购买了该违法产品,并按照客服指导长期服用。产品中三七、西洋参、丹参等成分未经安全性评估,且未标注禁忌人群、用量警示,存在潜在健康风险。 · 规模化销售行为说明其违法并非“偶然试售”,而是有组织、成规模的商业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情节严重可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重处罚情形)。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