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货款,被“程序”留住了四年
2022年10月20日,南通市海门区,一份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让袁荣第一次看到了这笔钱的走向:江苏君道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申请冻结610万元,因余额不足,实际只冻结到4807.67元。
袁荣当时48岁,在海门市民生路768号经营建材生意。与他一起申请保全的,还有他经营的千牛建材经营部,以及吕花经营的吕港建材经营部。
他后来才知道,这4807.67元,几乎预示了此后四年的全部走向。
被拖欠的货款,从一份调解书开始
袁荣的三家建材经营部与江苏君道公司之间,长期存在建材买卖往来。君道公司采购建材后拖欠货款,到2022年,欠款已超过600万元。
2022年12月5日,经海门区人民法院调解,三家经营部与君道公司达成(2022)苏0684民初6870号民事调解书:君道公司分期支付通财经营部未付货款187万余元、千牛经营部209万余元、吕港经营部209万余元,合计606万余元,并各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万元;2023年1月18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君道公司没有按期足额履行。
执行、查封、拍卖:每一步程序都走了
2023年7月7日,三家经营部申请强制执行,海门法院立案,案号(2023)苏0613执3929号,执行标的608万余元。
法院随后查封了君道公司名下的轮式装载机、搅拌楼、龙门吊、模台、搅拌车等一批设备。
2023年10月24日,君道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戴啸震向法院说过的一段话,被写进了后来的判决书:江苏君道“实际上就是上海君道的傀儡公司”,只负责实际加工,没有收入,工资也是上海方面发的。
2024年4月10日起,被查封的设备陆续拍卖成交,合计265万余元,其中249万余元于2024年4月16日前汇入法院执行专户。
对袁荣来说,钱进了法院账户,离拿到手应该不远了。
钱款进了账户,但是却是“暂缓发放”
2024年3月20日,海门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认定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作为江苏君道公司的一人股东,两公司财产并不独立,应对君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6月5日,海门法院又作出(2023)苏0613执3929号之二执行裁定:以“江苏君道公司与上海君道公司财产均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为由,暂缓发放案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份裁定的直接起因,是另一家债权人海科工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递交的申请书——申请暂缓发放君道公司的执行款,理由是两家公司宜合并破产。
从2024年6月起,袁荣多次申请发放执行款、提交执行异议,都没有下文。直到2025年9月24日,这笔款中的247万余元才被汇入君道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
从拍卖成交到移交破产管理人,执行款在法院账户里被“暂缓”了一年多。
“暂缓理由确有不当”
2025年5月1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6执复60号复议裁定,明确认定:海门法院在暂缓发放案款裁定中所述理由“确有不当”;暂缓发放案款应当有符合规定且确定的事由,执行法院不得以不确定的其他事由暂缓发放;未及时送达(2024)苏0613执异117号执行裁定,系办案不规范。
同时,南通中院也指出:鉴于君道公司已被移送破产审查,依法应暂缓案款发放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程序不当,被上级法院认定了;但钱,仍然没有到袁荣手里。
一边“统一暂缓”,一边足额发放161万
袁荣这边被“统一暂缓”,另一家更晚起诉的公司,却足额拿到了钱。
江苏汇跃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君道公司、江苏君道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23年初才在海门法院立案((2023)苏0613民初17号),立案执行更晚到2024年1月24日——都比袁荣的调解书和强制执行晚。
2024年2月28日,法院从上海君道公司银行账户划扣161万元;2024年4月16日,这笔钱足额发放给了汇跃公司。
而就在同一个4月,袁荣的执行款249万余元刚在4月16日前全部汇入法院执行专户,一个月后却被裁定“暂缓发放”。
一边以“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为由截留袁荣的钱,一边向另一家后起诉的债权人足额发放161万——这样的差别对待,让袁荣无法理解。
247万执行款,被认定成“破产财产”
2025年6月11日,海门法院裁定受理黄某对君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6月23日指定管理人。
2025年9月24日,247万余元执行款从法院账户汇入破产管理人账户。
2026年2月,袁荣等三家经营部向海门法院提起取回权纠纷诉讼,主张这247万余元不属于君道公司破产财产,应归他们所有。2026年4月15日、5月25日,案件两次开庭。
2026年8月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6民终4100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执行款尚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仍属被执行人财产,应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
一审、二审,袁荣都输了。
判决的逻辑是:执行款尚未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仍属被执行人财产,应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袁荣的606万余元货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中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参与分配。
2025年12月7日,君道公司管理人向袁荣等三家经营部发出《复核通知》:根据南通中院复议裁定,“三家经营部对债务人财产不能优先受偿”,其书面申请“管理人无法确认”。
在法庭上,管理人的答辩也说得很直接:原告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
钱能不能拿回来、能拿回多少,现在取决于破产清算的分配结果。
三个至今没有答案的疑问
疑问一:同一案号的《移送破产决定书》,为什么有两份?
2026年5月19日,海门法院在取回权纠纷案审理中依职权调查后告知:法院曾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2023)苏0613执6165号《移送破产决定书》。庭审中出示的系统截图显示,2024年4月10日移送的破产材料,于2024年5月11日被审查部门退回;2025年2月20日,又出现了一份同样案号的《移送破产决定书》,两次移送人均为同一人。
同一案号、同一移送事项,时隔近十个月出现两份移送破产决定书的申请书,落款时间都是2024年3月28日,而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并无对应的登记记录。程序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反复?袁荣至今没有得到解释。
疑问二:被“驳回”的异议裁定,他从未收到
2024年6月18日,袁荣就暂缓发放裁定提交执行异议。直到2025年2月13日,他和律师在法院调取卷宗时才发现,法院早在2024年8月14日就已作出异议裁定、驳回异议——这份裁定,他实际到2025年3月15日才收到。
疑问三:破产申请背后,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袁荣方面反映:2024年3月28日,黄某向海门法院提交了对君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而黄某的配偶,系海门法院执行局在职工作人员。2024年4月10日的移送破产决定书,与这份破产申请几乎前后脚出现。截至2026年5月23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查询不到2024年黄某申请破产的任何登记信息——全网唯一有效登记,是2025年6月11日法院裁定受理的破产清算申请。
袁荣说,他尊重每一个程序的严肃性,只想确认:这些程序,是否都真实、合法、可追溯。
四年里,袁荣走过了保全、调解、执行、异议、复议、破产程序,直到取回权纠纷的一审和二审。
2026年,他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信访申请,请求对暂缓发放案款、重复移送破产等程序问题立案调查。
这不是一个“对抗法院”的故事。袁荣做建材生意,靠的是讲信用、守合同。他说,法院的调解书,是他最信的东西。
只是这份信任,被一个又一个“程序”,留在了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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