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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变十一年:一场“纠错”再审,为何越纠越重?

一线纪实讯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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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多认五十余万,控方却说不出:谁骗的、钱去了哪

2026年3月,山东费县法院重审开庭。法庭调查接近尾声,法官向出庭的检察官连问两个问题:这起案件里,实施诈骗的推手和枪手,能确定吗?被骗走的钱,最终流向了哪里能确定吗?检察官的回答,都是“不能”。

三个月后,重审判决下达——被告人严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而他此前的一审刑期,是四年。一场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本为纠错而来的再审,以刑期翻近三倍收场。如今案件进入二审,当事人一方只求一件事:开庭,让关键证人出庭。

两个“不知道”,与一份改写人生的判决

严彤,来自湖北。2023年,他因一起诈骗犯罪案件被起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维持原判。案子似乎已经尘埃落定。

2025年9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山东高院指令再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在司法制度里,抗诉是检察机关对可能存在错误的生效判决主动纠错的方式——它通常意味着,原判决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连专业机关都产生了怀疑。

重审中,检察机关补充起诉了偷越国(边)境罪,认定的涉案数额,也从一审的一万余元,扩大至五十余万元。面对新增的指控与数额,重审先后两次开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激烈交锋。

2026年6月,重审一审判决下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严彤不服,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按判决书,这个年轻人要到2033年8月才能刑满。从2019年案发算起,这场诉讼已经走过七年;从一审四年到重审十一年半,一个人的三十岁,就这样被一场诉讼重新书写。

一场由检察机关抗诉启动的再审,本应是纠错机制的自我修复。可当纠错的结局,是刑期从四年变成十一年六个月,公众难免要问:这把尺子,究竟是怎么量的?

而耐人寻味的是,法庭上那两个“不能”,恰恰指向重审新增数额赖以成立的两块基石:是谁骗的,钱去了哪。基石尚且如此模糊,判决的说服力,又从何而来?

一份翻供的供述,能否撑起定罪的基石

重审认定的事实中,最关键的直接证据,是同案犯赖某卿在侦查阶段的两份讯问笔录——正是这两份笔录,把严彤与重审新增的那笔数额联系在了一起。

可这份笔录,与在案的其他证据存在多处无法弥合的差异:关于作案方式,供述与被害人的实际遭遇对不上;关于资金对接,供述与同案被告人的说法对不上;关于涉案金额,供述与银行流水对不上;关于赃款去向,供述与资金流转记录对不上。

在整起案件的证据体系中,赖某卿的供述几乎是承重墙一般的存在。承重墙出了问题,整栋建筑的安全,都该重新评估。

刑事审判中有一句老话:口供不会自己证明自己。当一份供述与客观证据反复冲突,它究竟是接近真相,还是偏离真相,本就需要拿到法庭上,由控辩双方当面对质、交叉询问。更何况,赖某卿本人已经当庭翻供,随后又以“认定证据不充分”为由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写得很清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一份已经翻供、又与其他证据多处矛盾的供述,能不能继续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个问题的答案,恐怕不是靠翻阅卷宗就能得出的。

也正因如此,辩护律师已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赖某卿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本就是为了让口供经得起检验而设立的制度——供述是否合法取得、笔录与录音是否一致、翻供是否有据,都可以通过最直接的方式核验。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是真相最接近出口的地方。

二审为何必须开庭:让关键证人站到法庭

2026年8月,辩护律师向二审法院一并递交了三份申请:开庭审理、调取赖某卿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通知赖某卿出庭作证。三份申请,指向的是同一个诉求——把关键证据和关键证人,都摆到法庭上。

这正是本案当前最核心的程序之争:二审,到底开不开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事实争议之大、控辩分歧之深,显然属于应当开庭的情形。

可一旦不开庭,一切质证都无从谈起:同步录音录像能否还原讯问现场,翻供能否成立,供述是否合法取得——这些疑问,只能被封存在卷宗里,无人能当面追问。对当事人而言,这不仅是少了一场庭审,更是失去了唯一能把疑问问出口的机会。

在司法实践中,二审不开庭、径行书面审理的案件并不少见。但书面审理从来都有边界:当案件的事实认定存在根本性分歧,当关键证人已经翻供,纸面上的推演,恐怕替代不了当庭的质证。

严彤一方的诉求因此非常具体:开庭审理,并申请赖某卿出庭作证。

赖某卿是本案同案犯,已另案服刑。他关于新增数额的侦查供述,是控方把严彤与这笔钱联系起来的直接依据;而他本人已经翻供。这样的证人不出庭,控辩双方如何质证,事实如何查清?《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同样规定,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一份供述既定了案、又被其主人推翻,让提供者站到法庭上,恐怕不是“必要”与否的问题,而是查明真相绕不开的一步。

开不开庭,看似只是程序繁简之别,实则关乎真相能否被当面对质。程序正义不是走过场——它是判决获得信服的唯一路径。

等待一个经得起审视的答案

一场由检察机关主动提起的抗诉,本是纠错机制在发挥作用,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体现。也正因如此,这场再审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经得起最严格的检验。

为了这场诉讼,一个家庭已经付出了能付出的一切:此前判决确定的二十万元罚金,是亲属东拼西凑才缴清的;家中年轻人还在服刑,家人在外面等他回来,重新过正常的日子。当事人一方的心愿很朴素——不怕等,只怕等来一纸不开庭的裁定。若连当庭质证的机会都没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只剩字面上的意思。

案件仍在二审程序中,是否开庭、证人是否出庭,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决定。我们无意预判案件的结果,只希望在这个最后的程序关口,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每一项权利,都能被完整地行使。毕竟,一个公开透明的二审,不仅关系一个人的命运,也关系公众对一个朴素原则的信任——错,可以被纠正;真相,可以被看见。

我们期待一个公开的庭审,一个当面的对质,一个经得起所有人审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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