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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小知识 | 销售假货被曝光,还有肖像权吗?

3.15诚搜网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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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如果一个人销售假货、从事不法行为被媒体曝光,他还能主张自己的肖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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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当然有,但受到一定限制。


肖像权是每个人的法定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这意味着,即使是销售假货的人员,也依然享有肖像权这一基本人格权。


但肖像权并非绝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


媒体曝光不构成侵权


对于销售假货被媒体曝光的情况,主要适用的是“为实施新闻报道”这一免责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明确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同时,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也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媒体为了揭露假货、维护公共利益,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销售假货人员的肖像,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但有两个红线不能踩


不过,媒体的报道权也不是无限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以下情形仍可能构成侵权:


1. 捏造、歪曲事实:如果报道内容不真实,编造虚假情节

2. 使用侮辱性言辞:在报道中添加贬损人格的侮辱性评价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也规定,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如果曝光行为超出合理范围,对被曝光者进行恶意丑化、人身攻击,就可能构成侵权。


总结一下


销售假货被媒体曝光,这个人依然享有肖像权。但由于媒体报道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的法定免责情形,只要报道内容真实、没有侮辱性言辞,就不构成侵权。


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个人肖像权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既保障基本人格权,也为舆论监督留下空间,让不法行为无处遁形。


来源 | 315诚搜网


审核 | 冰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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