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廖某宇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日傍晚,正值节假日出行晚高峰,被告人廖某宇驾驶电动汽车,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一红绿灯路口等待通行时,因与同车人员孙某某发生争执而心情烦躁。在等待多轮信号灯后,廖某宇驾车加速通过路口,不顾劝阻持续高速行驶。行驶过程中,廖某宇发现正在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胡某(男,31岁)、王某某(女,30岁)夫妇及其怀中不满一岁的幼儿胡某某,虽紧急采取刹车和转向措施,但因车速过快,未能避免撞击,最终导致三名被害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廖某宇主动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宇明知节假日城市主干道车流人流密集,仍超速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鉴于廖某宇在发现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避让措施,其犯罪心态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且其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时,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群众旁听了庭审。此案的判决再次警示,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尤其在情绪波动时更需冷静克制,任何因个人情绪引发的危险驾驶行为,都将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肇事者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来源 | 315诚搜网
素材 |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核 | 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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