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北京智汇仁康诊所有限公司因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劣药),被处以罚款6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5元,合计罚没款6025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这家诊所(门头名称为“北京智汇仁康诊所”)于2024年5月从正规渠道购进了5支“珍视明四味珍层冰硼滴眼液”,产品批号为“230911”,有效期至2025年8月。
至2025年9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药品中已有3支售出,剩余2支在店内被发现。经核实,其中于2025年9月28日售出的1支以及检查时发现的2支库存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被依法认定为劣药。
调查显示,该诊所内部已建立药品管理制度,进销存记录完整。鉴于其属基层小规模诊所(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涉及货值及违法所得较小(违法所得25元),系初次违法,且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提供证据,未造成有证据证实的实质性人身损害,房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后,依法对其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销售劣药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此案中,监管部门对诊所做出了上述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药品安全无小事。该案例提醒所有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药品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储存养护和近效期管理等制度,定期清查库存,坚决防止过期药品流入市场。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也应养成查看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习惯,保护自身健康权益。
来源 | 315诚搜网
素材 | 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 程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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