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鸡利君秦岭平价药房有限公司因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被宝鸡市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市监处罚〔2025〕85号),该药房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10月7日将他人赠送的一盒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5mg*28片)置于经营场所销售,售价98元。该行为在国家医保局与国家药监局联合飞行检查中被发现,并移交地方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药房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票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
鉴于该药房为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符合《陕西省药品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处理决定。
此案暴露出个别药品经营企业在采购渠道管理方面仍存在漏洞。监管部门提醒,药品经营单位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药品采购渠道,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来源 | 315诚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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