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9日,一位消费者在石家庄桥西区工农路前进街的谷连天八宝粥(缔景城店)就餐,吃包子时发现包子内有虫子。
他称,事发后商家只办理了餐费退款,并赠送两瓶饮料,双方没有签署一次性了结协议,他也没有放弃法定索赔权利。事件之后他持续恶心反胃,至今仍有想吐的不适感。
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提出调解请求:食品中含有异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商家支付赔偿金1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避坑指南】发现异物先拍照录像,保留原物和餐费凭证,不要当场交给商家"处理掉";不要签署任何"一次性了结"协议,签了就等于放弃后续索赔;身体不适及时就医并保留病历、发票;协商不成向12315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主张十倍价款或1000元保底赔偿。
(信息来源:消费保,投诉时间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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