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175万元。此案是今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开查处的首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经调查发现,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收购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股权的交易中,已于2023年12月4日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先实施了集中,随后才在2024年1月25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这一行为违反了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申报的法律义务,属于违法实施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评估认为,此项交易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考虑到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已建立并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且是首次因此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在法定范围内依法下调了罚款数额,最终处以17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也不得实施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近年来持续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效率,为企业依法投资并购提供良好服务。同时,也提醒相关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在投资并购过程中做好法律评估。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行为必须依法履行事先申报义务,在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以避免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 | 315诚搜网
素材 | 市场监管总局
审核 | 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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