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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食品监管新规出台 压紧委托方和受托方“双保险”责任

3.15诚搜网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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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委托双方的责任义务、资质要求、日常监管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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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首先清晰界定了监管范围。无论是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还是贴牌生产等何种方式,只要是委托他人生产食品的行为,都被纳入监管。

办法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资质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委托方必须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且必须具备监督受托方生产的能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生产。受托方则必须依法取得对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超范围或超出自身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在责任划分上,新办法进行了细致规定。委托方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并对受托方实施监督。受托方则直接对生产行为负责,必须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双方都需履行在原料查验、标签标识、自查检验、产品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责任。

同时,办法强制要求签订规范的委托生产合同,合同中必须包含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并且不能通过合同条款来减轻或免除任何一方法定应承担的责任。

为了便于追溯和监管,新办法建立了委托生产报告制度。委托双方必须在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如有变更或合同终止,也需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在监管层面,办法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如果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地区,一方发现问题需及时通报另一方所在地监管部门,确保监管联动、不留死角。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新办法也设定了明确的罚则。无论是资质不符、未履行报告与检验义务、提供虚假信息,还是委托生产行为违规或产品不合格,都将面临相应处罚。在查处案件时,监管部门还将“倒查”委托方和受托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将其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来源 | 315诚搜网

素材 | 市场监管总局

审核 | 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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