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买到过期商品索赔千元遭拒 超市只愿赔200元被立案

3.15诚搜网
202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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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8月30日,河北廊坊一消费者张先生在超市购买到过期商品,随后检查发现货架上仍有同类过期商品在售。当他依据食品安全法向超市提出1000元赔偿要求时,却遭到对方拒绝,超市方面只同意赔偿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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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视频截图。

据张先生描述,现场工作人员无法做出决定,通过电话与主管人员沟通后,对方在电话中表示只能提供退货或换货处理,拒绝1000元赔偿要求。更令人惊讶的是,该主管人员声称"商品买后发现过期,没吃、没发生问题,超市只进行三倍赔偿"。

张先生没有接受超市的方案,而是选择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目前,监管部门已对该事件立案处理。

类似消费维权案例在黑猫投诉平台上屡见不鲜。多位消费者反映在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后,商家往往以"未造成实际伤害"为由拒绝依法赔偿。有的商家甚至要求消费者提供医院证明,故意设置维权障碍。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意味着,只要商家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就有权要求最低1000元的赔偿,而不以实际食用或发生健康问题为前提。商家的"未食用不赔"说法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315诚搜网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留购物小票作为证据;发现过期食品可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不要被商家的各种借口所迷惑。

来源 | 315诚搜网 综合 安徽经视、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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