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9月15日在 (北京古橙眼镜有限公司) 的天猫平台上的mushto明顺堂眼镜下单了一副镜+框的订单,因为没有眼镜验光的数据,所以我和卖家沟通协商后决定以“客架寄配”的模式配镜,即把我原有的眼镜寄给他们,由他们验光后再配新的眼镜。
mushto明顺堂眼镜截图。
卖家于9月19号收到了我寄的眼镜,验光配镜后,当天就将配好的眼镜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我。我于9月21日收到包裹,该包裹外观完好,无任何拆开痕迹。但是打开包裹后,我发现里面只有我新购买的眼镜,并没有那副我寄过去给他们验光配镜的眼镜。我立马将情况向商家反映并提供了原有眼镜的照片。
商家一开始表示可能是漏发了,后来又表示可能是发给其他买家了。兜兜转转一番折腾后,商家始终没能找到我原有的眼镜,只好表示对我的损失进行折价赔偿,并让我提供了原有眼镜购买记录和凭证。我同意了该解决方案,但是卖家第二天却出尔反尔,声称原有的眼镜已经和新眼镜一同寄送给我,且有监控录像可以证明。
但是当我要求商家提供监控录像时,商家却又提供不出。由于商家理亏,后来便提出可以折价赔偿,但是该店店长在旺旺里与我沟通时,反复表示我最开始反映问题时只提到了新眼镜,给他们造成了误导,言语中始终透露着他们认为是我故意藏了眼镜,并对我进行诸多的侮辱和诽谤,这明显是将自身的工作失误怪罪到无辜的消费者身上,推卸责任、血口喷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因此,我的原有眼镜是因mushto明顺堂眼镜的工作失误而找不到的,该商家应当为其行为承担责任。目前我已经提供了眼镜的购买记录和凭证,这副眼镜是我2023年8月19号在澳门玉福眼镜店配的,价值1530元澳门币,折合人民币1377元。我仅使用了27天,该商家应当按照市场正常折旧率赔偿我的原有眼镜。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以及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明顺堂眼镜店的店长在旺旺里对我进行的侮辱和诽谤,是对我人格尊严的践踏,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人格权。因此,我要求该店店长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公开向我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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