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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5月24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市民举报,称某餐饮店在直播平台发布宣传推广店铺及店内食品、食材的短视频,且未标明“广告”字样。
收到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锁定主体,确定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及其经营地址信息。经现场核实,当事人通过认证的直播平台账号发布短视频,介绍该店经营的披萨,并附带该店的团购链接,但没有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或可识别为广告的提示性内容。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利用电子证据取证手段固定相关证据。
经调查,当事人于5月1日至25日期间,通过直播平台账号发布11个宣传推广店铺及店内食品、食材的短视频,短视频内均附带店内团购活动的购买链接,属于互联网广告。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互联网广告未按规定标明消费者可识别为广告的提示性内容,也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由于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且系初次违法并自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办案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分 析
互联网广告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有利于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推动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制度保障。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第三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本案当事人通过直播平台发布带有购物链接的短视频广告,且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行为。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执法人员坚持包容审慎监管、过罚相当的原则,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的柔性执法方式,不让过度监管规定成为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绊脚石”,同时通过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规范经营,落实对经营主体的指导责任,为优化营商环境添砖加瓦。
此案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天津市首次查处的相关案件,对优化天津市互联网广告行业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助力经营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王一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