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6日,山东潍坊的孟女士向3.15诚搜网发来求助函,称乘坐公交车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三年,公交公司不承担治疗责任,致病情越来越严重,现在生不如死。
图为事故公交车。孟女士供图
据孟女士描述,她于2019年9月6日上午,在潍坊市乘坐17路公交车时,因公交车突然急刹车,因受到撞击,致她的胸骨部位受伤严重。虽经送医后被诊断为“左侧第7根内骨改变,考虑骨折,建议进一步检查”,但她仍然认为,接诊医院未能按照实际病情进行诊断。
诊断证明。孟女士供图
一份由潍坊市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内容显示,2019年9月6日8时10分许,王某霞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G7xxM的小轿车,沿胜利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潍州路路口东约100米北侧公交车站牌处变更车道时,遇谭某驾驶的车牌为鲁GT5222的大型普通客车(内有孟女士)沿胜利东街由东向西直行至此处,两车相撞,孟某霞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图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孟女士供图
根据道路交通简易处理认定,王某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驾驶的车牌为鲁GT5222的大型普通客车不承担责任。作为受害人之一,在事故认定书上,孟女士也签字确认。
作为事故责任全责一方的王某霞向3.15诚搜网表示,根据当时的保险公司责任认定,已经由保险公司对孟女士支付了损害赔偿费用。
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信息显示,孟女士诉王某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41249.67元。最后,法院责令二被告承担38506.04元。其中,太平洋潍坊公司交强险负担10000元(已垫付);商业险负担28506.04元。另外,原告孟女士在潍坊市人民医院预交的1000元押金,可待后期证据充分后另行处理。
事故全责一方已经通过保险公司对孟女士进行赔付。孟女士称,潍坊市公交公司无责任过错,对她采取了冷处理。孟女士却认为,她乘坐公交车时已经通过投币的方式,履行了购票义务,又是因乘坐公交车导致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理应由公交公司负担全部责任。然而,时至今日,她的旧伤复发,去多家医院,均不给她治疗。
那么,购票乘坐公交车的孟女士,是否应该向潍坊市公交公司进行追责呢?或者说潍坊市公交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3.15诚搜网向潍坊市公交公司进行电话咨询,对方称已经上报给领导,由相关处室进行回复。
一位专注于刑事辩护及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的姜超律师通过百度知道称,公交车票里面都含有保险,保险一般是由公交公司负责购买,没有保险的车辆是不能通过车辆年检的。另外,搭公交车出车祸保险是否赔偿要视实际情况而定。但是,如果是因为乘坐公交车所出现的交通事故致使车上的人受到损伤的,公交公司是一定要对其作出相关的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法学博士陈恺告诉3.15诚搜网,公交公司有安全运送旅客的责任。
针对孟女士的遭遇,孰是孰非,3.15诚搜网将持续进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