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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诚搜网编辑部出品 作者:诚搜君
2021年7月,苏州吴中区某大厦的物业公司在电梯内张贴了一张告示称,业主小区门禁系统已改为人脸识别,限期要求所有业主自行带好相关材料,到物业办理刷脸身份信息的识别,否则将无法出入本小区。这个大厦的业主张先生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一纸诉状将大厦物业告上法庭,并获得主审法官的支持胜诉。
张先生认为,刷脸进小区存在隐私风险,所以不同意人脸识别验证方式,必须要求物业给他做出另外一条不用刷脸也可进出小区的出入口。
据张先生介绍,他对人脸识别技术还存在一些顾虑,比如说人脸识别,一旦人脸信息泄露会造成人身和财产的一些损害。他多次找到物业沟通,但都没有结果。
物业公司强硬地认为,张先生一家不同意,不可能改变物业对刷脸系统的安排。并强调,物业在更换这个门禁系统的时候,已经通知张先生之外的所有业主,且在所有业主都同意之下签字确认,人脸识别技术系统也已经安装好,张先生必须自己来办理,不办理后果自负。
为此,张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到苏州吴中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为其通行提供除刷脸之外的其它信息验证方式。
随后,吴中区法院的法官与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并实地勘察了现场。物业公司表示,由于大厦交付时间久远,监控门禁等设备老化,需要进行改造升级,事先也征求了每位业主的意见。除张先生以外,其他业主均同意改造为人脸识别系统。
法官当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司法解释,指出该公司违反了告知同意原则,并明确向物业公司指出,物业管理工作在使用新科技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人格权益。物业公司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公司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
3.15诚搜网通过查询资料发现,人脸识别技术的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是建筑物的管理人,采用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出入小区的一种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可以要求提供其他进出方式。
另外,民法典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而且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最终,物业公司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专门在人脸识别系统上增设了刷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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