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4 社会聚焦
近日,网络发表一篇“欠款290万元!济南一村民委员会被法院公开悬赏”新闻报道,引起网民热议,随之牵扯出沉淀了多年的疑云笼罩下的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审理、执行、鉴定程序中的乱象丛生。
2006年3月份,金庄村因合同纠纷将金树春诉至法院,2007年6月5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金庄村案件诉求部分争议作出民事调解书。然而,案件后续的审理与执行却深陷重重困境,长达十八年的维权之路由此开启,金庄村在三级法院的司法流程中遭遇诸多疑团与不公。
案件审理过程中,金庄村申请司法鉴定,长清区人民法院委托山东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司法鉴定,但经调查发现,该事务所自 2000 年成立以来始终未获取《司法鉴定许可证》,根本不具备合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资质,2009 年 8 月 17 日山东实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书显示:资产类(不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有实际减少净额,负债类也有相应变化,但对金树春租赁期间减少的791.719 吨库存材料净资产未进行价值鉴定(作了甩项处理),金庄村对鉴定书提出异议,审理法院对异议不予答复,金庄村申请撤回鉴定申请审理法院也不予答复。金树春依据鉴定结论提起反诉,请求金庄村返还垫付款400余万元,2011年6月8日案件经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也未支持金树春的反诉请求,金树春获知后,于2011年7月8日金树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书,2011年8月5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撤诉民事裁定书:准许反诉原告金树春撤回反诉,(该裁定书也成为金树春申请法院执行未超申请期限的证据)。
2011年7月5日金树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反诉所依据的鉴定结论确定的负债类减少数额,堂而皇之地的,在诉讼审理不支持的反诉请求,就直接去申请执行,又不知何时,哪个、哪级法院就确定了负债类减少数额成了金树春垫付数额,更不可思议的鉴定费11万也成了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众所周知鉴定费是诉讼费用的一种,即没有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判决,金树春的反诉是依金树春撤诉结案的,鉴定费11万又怎么会成为执行标的,“反诉”变“执行”、“执行长”变“审判长”,换枪不换药“依执代判”
金庄村针对金树春立案执行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调解书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执行且无明确给付内容,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执行依据。长清区人民法院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驳回金庄村异议,认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原因是金庄村申请鉴定,是司法鉴定书的。更可笑的是两级法院均出现裁定书案号错误且至今未纠正的情况。槐荫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无前期明确依据的情况下确定执行标的额 470 万元。
金庄村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审查三年多却未获裁判结果,最终被转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信访程序处理。此外,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约定“原告金庄村与被告金树春双方清产核资完毕后,根据订立合同时资产交接表记载的资产交接情况,多退少补”双方互付给付义务,经双方2007年资产移交对账表,金树春应当返还金庄村减少资产折价1620940元,减少资产库存钢材791.719吨,近期为了金庄村执行金树春执行一案,案件恢复执行和执行中债务抵消,长清区法院不同意案件恢复执行,槐荫法院对金树春给付义务不做债务抵消,两法院相互推诿,金庄村委托律师多次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至今未给予回复。
金庄村长达十八年的维权之路,暴露出三级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漏洞与不合理之处,让金庄村深陷“冤案”泥沼。司法公正应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金庄村的遭遇亟待相关部门彻查,还金庄村一个公道,以重塑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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